2萬公里門檻/100%地方補貼!佛山《燃料電池汽車補貼政策》意見稿正式發布
發布時間:2020-06-10 10:00:04
6月5日,佛山市發改局公布《佛山市燃料電池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財政補貼資金管理辦法(征求公眾意見稿)》(下文簡稱《征求意見稿》)。佛山市擬在中央財政專項資金補貼的基礎上,對燃料電池汽車按照中央財政單車補貼金額的100%確定地方補貼標準。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我市燃料電池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財政補貼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按照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等部委《關于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20〕86號),《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產業創新發展的意見》(粵府〔2018〕46號),《佛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佛山市加快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及推廣應用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佛府辦〔2018〕49號)等文件要求和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通過資金扶持推進燃料電池汽車推廣應用,加速燃料電池車輛商業化進程,推動我市燃料電池汽車產業高質量發展,促進我市交通能源消費結構轉變,強化車輛尾氣污染防治,加快環境治理步伐。
第三條 佛山市燃料電池汽車地方財政補貼資金由市、區兩級財政資金構成,市、區按照2:8比例共同對佛山市燃料電池汽車推廣應用進行補助。市級補貼資金原則上采用因素法下達各區,由各區統籌用于燃料電池汽車推廣應用補貼,結余資金可由市財政局調劑用于后續年度燃料電池汽車推廣應用,缺口資金由各區自籌解決。
(一)補貼范圍: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4月22日期間依法初次注冊登記在我市并符合我市補貼條件的燃料電池汽車(公交車按照《佛山市發展和改革局等3部門關于修訂佛山市新能源公交車推廣應用和配套基礎設施建設財政補貼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佛發改新能〔2020〕15號)執行)。
1.依法在佛山市進行工商登記設立的獨立法人單位,經營狀況良好,有獨立、健全的財務核算和管理制度,近三年無違法違規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
2.申報主體為車輛生產企業或銷售企業時,應在車輛銷售合同(含補充協議)中注明車輛總價、中央和地方財政補貼標準以及消費者實付價格,并據不含任何補貼的實際銷售價格在本市開具車輛銷售發票。
1.須納入國家工業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
2.須在我市初次注冊登記且未提檔過戶異地(佛山市以外地區),申報地以車主單位注冊地所在區劃分。
3.須處于正常運行狀態,車輛累計運營里程須達到2萬公里。
4.須安裝、使用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標準的車載終端、衛星定位汽車行駛記錄儀等遠程監控設備,并按規定接入政府或生產企業建立的監控平臺。
我市在中央財政專項資金補貼(以下簡稱“國家補貼”)的基礎上,對燃料電池汽車按照中央財政單車補貼金額的100%確定地方補貼(地方各級財政購車補貼總和,以下簡稱“地方補貼”)標準。各級財政對車輛購置補貼總額(國家補貼+地方補貼)最高不超過車輛銷售價格(國家補貼+地方補貼+消費者支付金額)的60%;如補貼總額高于車輛銷售價格的60%,按車輛銷售價格的60%扣除上級補貼后計算我市地方補貼。
補貼標準和技術要求按車輛獲得行駛證日期對應政策執行。
原則上我市燃料電池汽車地方財政補貼補助對象為燃料電池汽車消費者,申報主體為消費者。若汽車生產企業或銷售企業在銷售燃料電池汽車產品時按照扣減地方財政補貼金額后的價格與消費者進行結算的,則申報主體為車輛生產企業或銷售企業,地方財政按程序將企業墊付的補貼資金撥付給車輛生產企業或銷售企業。
第七條 申請材料(需加蓋企業公章并提供電子掃描件)
(一)佛山市燃料電池汽車地方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表(附件1);
(二)申報主體為車輛生產企業或銷售企業的,須提供佛山市燃料電池汽車補貼確認表(附件2);
(三)申報主體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企業對公賬戶資料;
(五)車主企業營業執照、車輛購銷合同(含補充協議)及發票、行駛證等復印件,車輛行駛里程佐證材料;
(六)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提供的信用記錄報告(詳情可登錄“信用佛山網-網址:http://www.credit.foshan.gov.cn/”獲取,進入服務大廳-信用報告欄目,按照界面指引申請完全版信用報告打印)或第三方評級機構提供的信用報告;
市發展改革局結合各區燃料電池汽車實際推廣情況和市級負擔比例編制資金預算,實行“大專項+任務清單”管理模式,采用因素法制定并下達專項資金分配方案及任務清單。市財政局按照規定程序辦理預算下達和資金撥付手續。各區根據有關規定自行審批、清算并撥付使用補貼資金。市、區應加快落實資金配套,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及時足額發放補貼資金。
(一)區發展改革局組織行政區域內符合條件的申報主體開展燃料電池汽車地方財政補貼資金的申報工作。
(二)申報主體應按照當年度發布的申報通知要求,將車輛購買、生產或銷售等資料集中匯總后通過佛山扶持通(佛山市政府扶持企業資金綜合服務平臺https://fsfczj.foshan.gov.cn)在線進行申報。其中,車輛銷售上牌后可按申請撥付部分補貼資金,原則上不高于50%,達到運營里程要求后全部撥付。
財建〔2019〕138號文發布之日后銷售的有運營里程要求的車輛從注冊之日起2年內運行不滿足2萬公里的不予補助,并在清算時扣回預撥資金。
區發展改革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并按要求在佛山扶持通、各區門戶網站上進行不少于10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后按規定程序撥付補貼資金。撥付手續完成10個工作日內須將市級補貼資金使用情況報送市發展改革局、市財政局、市審計局。
(二)申報主體須承諾車輛在獲得補貼后三年內不得提檔過戶至本市以外地區,并配合政府有關部門監督檢查。
(三)汽車生產企業須對銷售產品的一致性和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并如實提供在我市銷售車型的車輛獲得國家補貼情況。
(一)市發展改革局負責燃料電池汽車市級補貼資金的預算編制和執行,組織開展績效評價;配合市審計局組織實施市級補貼資金審計監督。
(二)區發展改革局負責對申請材料的完整性、有效性及申報資金的準確性進行審核。根據需要進行現場審查,必要時可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協助審查。按照規定安排使用燃料電池汽車市、區級補貼資金,配合區審計局組織實施補貼資金審計監督。負責本區燃料電池汽車地方財政補貼資金信息公開工作。
(一)市財政局負責辦理市級補貼資金預算下達和資金撥付手續,對預算執行和績效運行開展監控通報。
(二)區財政局負責區級補助資金預算下達;配合區發展改革局編制區級補助資金年度安排總體計劃,及時安排落實和撥付資金。
(一)市交通運輸局負責統籌全市經營性燃料電池貨運車的推廣應用工作。
(二)區交通運輸局負責本區經營性燃料電池貨運車的推廣應用工作,配合區發展改革局開展燃料電池營運貨車補貼資金審核和現場核查工作,提供本區燃料電池營運貨車的相關經營許可材料。
(一)市審計局根據需要組織實施市級補貼資金審計監督。
(二)各區審計局根據需要組織實施本區財政補貼資金審計監督。
第十六條 市發展改革局、市交通運輸局、市審計局根據實際情況,對市級財政補貼資金的使用和燃料電池汽車推廣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獲得我市地方財政補貼資金的單位要加強對資金的使用管理,自覺接受審計、監察部門的監督檢查,嚴格執行財務規章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
第十八條 我市地方財政補貼資金實行責任追究機制,對出現以下情形的,按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一)對于惡意騙補的申報主體依照相關規定納入黑名單管理,并納入我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實施聯合懲戒。情節嚴重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權機關處理。
(二)對提供虛假材料、產品與《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一致性不符或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等情況的,將收回相應財政補貼資金;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權機關處理。
(三)對協助申報主體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補貼資金的政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權機關處理。
(四)獲得預撥資金后,在規定年限內未達到相關里程要求的車輛,申報主體須在超過規定期限三個月內向發放資金的區發展改革局報告,并退回預撥資金。若不主動報告、退回預撥資金的,按惡意騙補處理,并依照相關規定納入我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進行失信懲戒。
第十九條 除涉及保密要求或重大敏感事項不予公開的專項資金信息外,專項資金分配、執行和結果等全過程信息按照“誰制定、誰分配、誰使用、誰公開”的原則予以公開。主要包括:
(二)專項資金申報通知(申報指南),包括申報條件、申報范圍、申報主體、審批部門、咨詢電話等。
(三)項目計劃情況,包括申報單位、申請金額、安排金額等。
(四)專項資金分配情況,包括資金分配明細項目及扶持金額等。
(六)接受和處理投訴情況,包括投訴事項和投訴處理情況以及其他按規定應公開的內容。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市發展改革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各區可根據本辦法的有關要求及實際,研究制定區級財政補貼政策和實施細則,抄送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實施后申報主體應在達到條件后2年內申報;在本辦法實施前達到條件的,在本辦法實施后1年內進行申報。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視為放棄申領補貼資格。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XXXX年XX月XX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其間如遇國家、省政策調整而產生不一致的,則執行國家、省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