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氫站最高補貼350萬元,浙江湖州發布新能源汽車地補實施辦法(附全文)
近日,《湖州市本級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補助實施辦法》正式發布。
其中,在補助范圍中,將繼續對新能源公交車和氫燃料電池汽車給予購置補助,同時支持充電(加氫)基礎設施建設。
具體而言,在加氫站方面,對日加氫能力達到500公斤及以上的固定式加氫站,一次性給予350萬元補助;對日加氫能力達到350公斤不到500公斤的固定式加氫站,一次性給予200萬元補助。補助資金不超過加氫站造價的60%。
以下為《湖州市本級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補助實施辦法》全文:
湖州市本級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補助
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9〕138號)、《關于支持新能源公交車推廣應用的通知》(財建〔2019〕213號)、《關于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20〕86號)等文件要求,為保持政策延續性和平穩性,擴大新能源汽車消費,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市本級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資金實行年度預算管理,綜合利用國家和省市財政資金,繼續對新能源公交車和氫燃料電池汽車給予購置補助,對車輛公共服務平臺給予配套運營補助,支持充電(加氫)基礎設施建設。
第二章 補助范圍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新能源汽車,是指符合工業和信息化部《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和《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的車輛。
第四條 補助對象:重點支持新能源公交車、氫燃料電池汽車,新能源出租車、公務車、輕型城市物流車、環衛車、網約車等公共服務平臺,以及公共、專用充電設施和住宅小區配套建設運營主體。
第三章 補助標準
第五條 對購置新能源公交車,按照國家補助標準1:0.5比例配套。對氫燃料電池汽車,按照國家要求給予補助。
第六條 對新能源出租車、公務車、輕型城市物流車、環衛車、網約車等公共服務平臺擬享受運營補助的,實行運營備案管理;擬享受補助政策的,運營平臺應向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推廣辦)提出書面申請。市推廣辦每年公布補助上限數量。
2020年1月1日后,新上牌符合條件的運營車輛并接入市級監控平臺的,對新能源出租車、公務車、環衛車給予運營平臺2萬元/輛補助;對輕型城市物流車、網約車給予運營平臺1萬元/輛補助。
上述車輛完成上牌后撥付50%補助資金,對登記上牌之日起2年內運營里程達到2萬公里的撥付剩余補助資金。
第七條 對符合條件的基礎設施,給予分類補助。
公共和專用充電設施補助:對經備案且總充電功率達3000千瓦以上(含)(單個直流樁60千瓦以上)的,并承諾接入監控平臺的,按充電設施功率一次性給予400元/每千瓦補助。
充電量補助:對公共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企業,經備案并承諾接入監控平臺的,以充電設施的實際充電量為基準,按0.12元/千瓦時的標準給予充電量補助。
加氫設施補助:對日加氫能力達到500公斤及以上的固定式加氫站,一次性給予350萬元補助;對日加氫能力達到350公斤不到500公斤的固定式加氫站,一次性給予200萬元補助。補助資金不超過加氫站造價的60%。
小區智能化充電改造補助:對新建住宅小區充電設施規劃設計符合湖推廣辦聯發〔2019〕1號文件要求的,由電力部門或業主單位牽頭,完成100%配套建設并開展智能有序充電示范的,給予每個小區一次性補助5萬元。
第四章 優化環境
第八條 政府公務用車除特殊地理環境等因素外原則上采購新能源汽車,優先采購提供新能源汽車的租賃服務。到2020年底,城市建成區100%公交電動化,新增出租車、網約車、輕型城市物流車等運營類車輛使用新能源汽車比例達80%以上。
第九條 對非新能源汽車占用充電樁車位的,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由公安機關車輛管理部門對違法停放車輛進行管理處罰。對新能源汽車使用市政道路兩旁公共停車位的,2小時以內免收停車費。
第十條 加強公共充電設施安全管理,主管部門可通過購買服務方式委托有資質第三方進行驗收、檢測。對驗收合格的出具驗收報告,不合格的不予投入運行;對已投入運行的充電設施,委托第三方每年定期檢測站點30個以上。
第十一條 加強充電設施數據共建共享共用,對建立監管模塊并牽頭實施接入的平臺給予數據接口和功能模塊開發補助,對參與共建共享平臺一次性按數量給予接入補助,運營單位須主動向行業主管部門開放和共享大數據。
第五章 申報要求
第十二條 新能源公交車和氫燃料電池汽車地方補助。申請單位在完成車輛注冊登記后,應當提交湖州市本級新能源公交車(氫燃料電池汽車)購車補助資金申請表、確認匯總表等資料,報行業主管部門審查蓋章后,報市推廣辦審核。
第十三條 運營服務補助。2020年1月1日后,對經備案的車輛公共服務平臺,由運營平臺向行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應當提交新能源汽車運營服務平臺、運營車輛、充電基礎設施等接入湖州市級監管平臺的備案表,湖州市本級新能源汽車公共運營服務配套補助資金申請表、匯總表,信用承諾書等材料,報市推廣辦審核。
第十四條 充電基礎設施補助。符合條件的企業應當提交新能源汽車運營服務平臺、運營車輛、充電基礎設施等接入湖州市級監管平臺的備案表,湖州市本級充電基礎設施投資補助資金申請表、匯總表,以及竣工驗收報告、充電樁功率、信用承諾書等材料,報市推廣辦審核。
第十五條 充電量補助。符合條件的企業應當提交湖州市本級充電基礎設施充電量補助資金申請表、站點電量清單、電費憑證等材料。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對車輛與申報材料不符、性能指標未達到要求、提供虛假信息等騙取補助資金的,按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對違反相關規定和信用承諾,將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對列入嚴重失信名單的,對其法人代表、主要責任人進行信用聯合懲戒,取消2年地方補助資格。
第七章 職責分工
第十七條 市經信局負責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綜合協調、充電設施建設運營監管和補助資金審核等工作;市財政局負責資金撥付、監管等工作;市交通運輸局負責新能源公交車、物流車、出租車、網約車的年度推廣計劃、運營車輛備案等工作;市公安局負責新能源汽車注冊登記、過戶等工作。
第八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所涉補助實施時間按國家相關要求執行。本辦法與上級政策不一致的,按上級政策文件執行;現有政策與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執行。本政策適用于市本級,包括吳興區、南潯區、南太湖新區。三縣可參照制定符合本地實際的政策措施。本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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