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汽車加氫站管理暫行辦法》正式印發
近日,從長春市人民政府獲悉,為規范長春市汽車加氫站管理工作,促進加氫燃料電池汽車產業發展,《長春市汽車加氫站管理暫行辦法》日前正式發布,并于11月29日起施行。辦法共二十四條,明確從事汽車加氫站經營活動應當具備的條件。
圖1 《長春市汽車加氫站管理暫行辦法》通知
以下是《長春市汽車加氫站管理暫行辦法》全文:
長春市汽車加氫站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本市汽車加氫站管理工作,促進加氫燃料電池汽車產業發展,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參照《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和國內相關城市汽車加氫站管理經驗,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中心城區范圍內汽車加氫站(包括新建站和合建站)的管理工作。
本辦法所稱汽車加氫站是指為燃料電池汽車充裝車用氫氣的經營場所及相關設施。
本辦法所稱合建站是指與汽車加油站或者加氣站、充電樁(站)等合并建設的汽車加氫站。
第三條本市汽車加氫站同時參照汽車加氣站(天然氣)和危險化學品進行管理。市建設主管部門統籌負責全市汽車加氫站監督管理工作。各城區(開發區)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汽車加氫站日常管理工作。
發改、規自、工信、應急、消防、政數、市場監管、生態環境、公安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有關汽車加氫站相關管理工作。
第四條市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發改、規自等部門,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能源規劃以及上一級汽車加氫站專項規劃,組織編制本市汽車加氫站建設布局規劃。
第五條新建、改建、擴建汽車加氫站,應當符合國家規范、行業技術標準要求和本市汽車加氫站建設布局規劃。
法律、法規規定需要辦理立項、規劃、土地、環保、建筑施工許可、竣工驗收、特種設備等審批的,還應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六條在本市汽車加氫站建設布局規劃編制并實施前,為支持本市重點發展的優勢產業而建設的汽車加氫站,可以按照下列規定執行:由市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市規自、發改、工信、商務、應急等部門和屬地政府,優先在既有的汽車加油站、加氣站、充電樁(站)布點范圍內進行選址。
第七條汽車加氫站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組織對汽車加氫設施建設項目安全條件進行論證,編制安全預評價報告、安全設施設計和安全驗收評價報告。
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將竣工驗收情況報所在區(開發區)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從事汽車加氫站經營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經專業培訓并考核合格的人員:
1.汽車加氫站主要負責人(站長)。應當取得安全合格證(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行業類別:危險化學品經營F)、特種作業操作證、消防安全培訓合格證;
2.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具備化工化學類或者安全工程類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者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應當取得安全合格證(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行業類別:危險化學品經營G)、特種作業操作證、消防安全培訓合格證;
3.運行、維護和搶修人員。維修工不少于1人,應當取得安全合格證(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操作證、消防安全培訓合格證;加氣工每班、每加氫槍不少于2人,應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消防安全培訓合格證。
(二)有符合國家標準的氫氣氣源:
1.應與氫氣供應企業簽訂供氣合同;
2.氫氣質量應符合《質子交換膜燃料電池汽車用燃料氫氣》(GB/T37244)的標準。
(三)有符合《氫能車輛加氫設施安全運營管理規程》(GB/Z34541)相關要求的企業安全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安全操作規程、安全生產責任制度、風險管理體系和事故應急預案等;
(四)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條件的辦公、經營和服務場所;
(五)有符合《加氫站安全技術規范》(GB/T34584)的標準且與經營規模、經營類型相適應的加氫設施;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汽車加氫站運營前應當依法取得《氣瓶充裝許可證》及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意見書、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
第十條在國家明確汽車加氫站經營許可核發規定前,汽車加氫站經營企業應當向所在區(開發區)建設主管部門進行報備。各區(開發區)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相關專家,通過材料審查和現場核查的方式對申請人的申請材料進行核驗,核驗通過后,方可投入運營。
第十一條報備需要提供以下材料,汽車加氫站經營企業應對其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
(一)經營備案申請表;
(二)汽車加氫站竣工驗收備案書;
(三)安全評價報告。安全評價報告應由汽車加氫站經營企業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出具,報告應包含加氫站及相關設施設計、施工、驗收的安全、消防評價以及加氫站的相關安全管理制度評價;
(四)加氫設施設備清單及有效期內檢測合格證明或相關質檢資料、《氣瓶充裝許可證》、消防設計審核報告及消防驗收報告;
(五)與氫氣供應企業簽訂供氣合同;
(六)企業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安全生產責任制度、風險管理體系和事故應急預案材料;
(七)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汽車加氫站主要負責人(站長)、加氣工和維修工的身份證明、所取得的有效期內的培訓考核合格證書;
(八)固定的經營場所(包括辦公、經營和服務場所等)的產權證明或租賃合同(須附產權證明);
(九)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條汽車加氫站經營企業應健全安全運行管理機構,明確各級安全負責人。企業主要負責人為單位安全責任人,負責組織制訂和實施本企業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對本企業的安全工作負責;汽車加氫站主要負責人(站長)為站點安全責任人,負責落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對本站點的安全工作負責。
汽車加氫站應當每班都有安全管理人員在崗,專職負責監督檢查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實,糾正違章行為。
第十三條汽車加氫站安全管理制度和氫氣危險風險告知牌應向外界公示,安全操作規范應張貼在醒目的位置。
第十四條汽車加氫站經營企業應當為從業人員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用品和安全防護用具。
第十五條汽車加氫站內發生氫氣泄漏、火災、爆炸或其他事故時,汽車加氫站主要負責人(站長)應立刻啟動應急預案,組織搶險、搶修并及時向有關部門和上級企業匯報,相關部門應積極履責、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
第十六條汽車加氫站應規范運行信息的記錄,對信息的記錄、保存及信息使用的要求、方法、流程等做出規定,并對以下數據進行實時記錄與定期保存:
(一)氫氣設備運行日志(運行參數,維護保養記錄,檢驗標定記錄);
(二)充裝、加注信息;
(三)安全監控系統數據(參數、音視頻);
(四)氫氣質量記錄;
(五)隱患、事故處置記錄;
(六)應急演練記錄;
(七)人員培訓記錄。
第十七條汽車加氫站主要設備應有清晰的安全工藝流程圖,在主要操作點上標示相關安全責任人的姓名和聯系方式等信息,在危險區域及重要設備處懸掛相應安全警告標志。
第十八條汽車加氫站的充裝活動應當嚴格按照《車用氣瓶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R0009)執行。
第十九條汽車加氫站只允許通過加氫機向汽車儲氫瓶加氫,禁止向其他容器和非汽車充裝氫氣。
第二十條汽車加氫站經營企業應當每半年組織專家對所屬各汽車加氫站安全運行狀態進行檢查和評估,出具評估結論和日常安全管理技術指導意見,并將檢查和評估結論及整改情況報所在區(開發區)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發現汽車加氫站存在事故安全隱患的,汽車加氫站主要負責人(站長)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消除;本站點無法解決的應書面向上級企業報告,在整改完成前應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或停止運營。
第二十二條各城區(開發區)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根據本辦法的規定,結合《加氫站安全技術規范》(GB/T34584)、《氫能車輛加氫設施安全運行管理規程》(GB/Z34541)要求,建立汽車加氫站安全檢查制度,對汽車加氫站的經營條件、安全執行、供氣服務等情況定期進行監督檢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應當根據國家、省相關政策調整或結合本市實際運行情況及時修訂或廢止。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有效期兩年,自印發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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